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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培养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6-1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批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复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办法,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编入新年级或新专业就读的学生,应按新年级或新专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生修完所选课程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各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及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应当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修读若干门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等创新活动并取得实践创新学分,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认定。校际交流学习取得的学分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对平均每学期取得的学分较少或不合格课程较多的学生,进行学业预警,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课程的重修、免修、免听等规定如下:

(一)重修:必修课旷考的学生以及必修课补缓考不合格的学生,应当重修该课程;选修课旷考的学生以及选修课补缓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选修其他课程;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同一课程可以多次重修,每次重修应当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

(二)免修:对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了教学要求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程的其他课程且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学分之和一般不超过6学分。

(三)免听: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常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学生办理免听手续后,仍应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之和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凡学校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不及格为不合格。确有必要的课程,可以实行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一般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的形式、实施及平时与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抄袭作业等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的三分之一(一次性补交作业视为缺交作业);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修读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相关条目为主要依据,采取评审小组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在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可以对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中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申请免修,经学校认定,相应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适时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原因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和拟转入学院双方指导教师、分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查,学校审批行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在有关转专业规定的基础上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转学程序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条件下的弹性学年制度,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研究生教育基本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为4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研究生教育最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最多可延长2年,硕士研究生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一年。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同时完成学位论文并符合申请学位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2年制硕士研究生除外)。

本科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学生的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结束学业相应的结论。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休学创业的本科生,最多可以申请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期限最长为两年,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四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根据规定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需要转专业的,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通过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通过论文答辩者,不换发毕业证,也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结业本科生,自结业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重修相关课程,经批准后按照学校安排回校参加重修并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化科技、体育锻炼、文娱活动、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组织实施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和活动。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等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且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四)严重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七)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传销等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八)编造、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且情节严重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树木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且情节严重的;

(十二)未经批准以集体名义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造成严重事故的;

(十三)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故意损坏财物的,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十五)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由此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十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且情节严重的;

(十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

(十八)违反教学楼、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十)有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二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以教育改正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由所在学院告知该学生组织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审批表,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本章涉及学生奖励与处分等具体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的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的委托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下一条: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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