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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

山东财经大学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05-2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师德师风,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争做四有好老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和保障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山东财经大学关于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对学校党委负责,全面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统筹行使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师德建设、师德宣传、师德激励、师德考核和师德约束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建设为主,预防为要,约束为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随职务任免自然更替。

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类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及师德失范行为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和调查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

第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人数为单数),委员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及教师组成,其中教师委员不少于7人。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随职务任免自然更替。教师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教师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十条  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一般为59人的单数,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小组成员构成。

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设组长12名,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教学单位小组成员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产生,成员中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其他单位小组成员由班子成员担任。

教学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名单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遵纪守法、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公道正直。

(二)熟悉高等学校事业发展规律,熟悉有关师德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熟悉我校发展实际,热心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参与师德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师德师风建设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师德师风建设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询问;

(三)在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事务及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三)遵守教师行为准则,恪守师德;

(四)坚持公平公正,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中发表的言论负责;

(六)自觉执行回避制度,若师德事项涉及本人或有亲属(血亲、姻亲)、师生、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履行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调离学校的;

(四)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以上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的,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组织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精神;

(二)完善学校师德师风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三)制定师德师风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四)建立并完善师德师风教育和宣传机制,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五)建立并完善师德师风考核激励机制,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

(六)查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指导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及学校有关精神;

(二)根据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要求,推进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四)做好本单位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工作,完善表彰荣誉体系,选树师德典范,做好师德激励工作,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五)严把教师入口关,认真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

(六)调查、配合调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配合学校开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最高议事机构,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召开和主持会议。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在国(境)外出差、在国(境)内其他单位挂职不能出席会议的和应当回避的,不计入应到委员总人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投票。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讨论重大师德及相关问题时,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可以授权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就有关专项事务召开联席会议和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要求相关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形成处理决定。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视申诉理由驳回申诉或复核;复核的案件,应当在启动符合程序之日起3个月内议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复核决定为学校内最终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维护被举报人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事实并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所有工作程序和相关信息都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师德师风建设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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